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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生育津贴的问题。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5-13 14:21

职工自2019年3月开始休产假,为期三个月,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019年6月,收到社保局退回该职工“生育津贴”。该生育津贴并未再发放给职工,而是留在企业,核销了工资总额,因为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则上来说是不发工资的。所以收到生育津贴后就核销了该职工的工资总额。第一个问题:这样做是否允许? 2020年做汇算清缴的时候,由于“生育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虽然核销了工资总额,但是也需要将生育津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退还给职工个人,所以在个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将2019年3月开始申报的收入,部分修改为免税收入,凑够社保局返还的“生育津贴”金额后,APP自动计算退回的个人所得税给职工。第二个问题:这样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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