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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问题告诉你 个人转让文保产权应缴哪些税

个人转让住房要缴哪些税?转让赠给平房如何缴纳个人支出税?今天,联贝小编通过后面6个难题来跟*说说!

公六个问题告诉你 个人转让文保产权应缴哪些税

1、个人转让住房要缴哪些税?

转让人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应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另外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中国政府销售的,交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但是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让人需要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双亲*住房(伴侣范围仅限于购房人、血亲以及成年人配偶,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

2、个人无偿获赠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吗?

《支出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接到》(财税〔2016〕36号)档案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债权,除用于关怀生涯或者以价值观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行政处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必须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赠与住房,应当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关赠与道德上视同销售到底缴纳增值税,需要参照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大部分的地区将购买下降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贷款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特别注意的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指的是房产坐凌空,而不是个人流动人口地。

3、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拿到时间如何相符?

个人无偿赠与住房,房产取得时间的确定是增值税征收优惠的决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增值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记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说明,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再婚私有财产重叠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应用于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再次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更进一步明确,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为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时,对通过继承、临终、离婚、奉养关系和非婚生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4、受赠人无偿受赠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与个人转让住房各不相同,受赠人无偿受赠住房,其应缴纳的税费除了契税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防范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必须参照个人转让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个人所得税:与个人转让住房不同,赠与人不能取得收入,方可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受赠人似乎无偿取得了房产,应当立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案规定实情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对个人赠与房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区分不同的问题征免税款:1.对于房屋产权一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父母亲、外祖父母、祖父女、外孙子女和祖父母;2.无偿赠与对其付清适当年幼或者赡养自愿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遇难,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上述三种情况下的无偿赠与,当事谈判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这上述三种情形外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其他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个人转让无偿受赠住房应缴纳哪些税费?

转让无偿受赠的住房与转让自行购买的房产一样,除暂免缴纳税款和用地增值税外,还确实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偏远地区教育通行费及个人所得税。当然,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不该按照上述问题2的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6、转让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转让受赠房产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扣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租用开发成本。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存款,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阻止理由的,税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商品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个人转让承租5年以上*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生活区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转让受赠的房产,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购买该房产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在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税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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