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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即将出炉,如何获得A级?

每年4月,税务机关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并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如何评定,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又有多重要,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纳税信用等级分类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目前纳税信用级别共有A、B、C、D、M五类。

A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可以评定为A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可以评定为B级。

C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可以评定为C级。

D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可以评定为D级。

M级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可以评定为M级: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评价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纳税信用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四、如何成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

判定项目:

评价指标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涉税事宜。

所以,纳税人需要依法诚信纳税才能得到较高分值来达到A级。

常见扣分指标有哪些?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4、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5、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不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五、纳税信用管理的新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

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3、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4、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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