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防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在名称中被滥用,又要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力,经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同意,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既要防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在名称中被滥用,又要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力,经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同意,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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