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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公司注销之前的清算是怎么回事

在浦东公司注销之前,往往要进行财产清算,若是未经清算而自行终止了的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保护的。

一、清算之日的确定:主要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进行清算之日开始确定;

1、在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二、清算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应该先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清算开始之后至清算终结之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三、清算费用: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需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清算方案:

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2、企业没到清偿期的债务,也要以清偿,但需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股东、债权人暂时不可以参加分配的,清算组要从清算财产中提存相应比例的金额。

六、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则默认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是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与公司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没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担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

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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