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9月起,买房契税将上涨?假的!

9月起,买房契税将上涨?假的!

今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必定会废除。近期,各种契税相关的消息在朋友圈内“刷屏”。传言契税将要暴跌,这些传言都是不正确的!

那么《契税法》施行后契税税率是否推移?购房契税是否会上涨?今天小编带*学习契税的相关知识~

契税上涨是误读!

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暂行条例》)。那么,契税的税率是否有变化呢?

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

9月起,买房契税将上涨?假的!

(参考比对)

契税自贸区仍能渴望

契税票价税率:

(一)个人购入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总投资),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意: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全面实施上述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1、小王购买了家庭*住房,面积为80㎡,木屋总价60万(不含税),契税为:600000*1%=6000元

2、小王在呼和浩特购买了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00㎡,房屋总价80万(不含税),契税为:800000*2%=16000元

哪些情形必需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要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指的是什么呢?

(一)国有土地许可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赐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当地人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其中我们*常见的难以:买小屋就需要缴纳契税。

谁需要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文学语言来讲,就是房地产的买方(受让方)缴纳契税。

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偿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什么时候缴纳

记住四字法律——“先营业额证”!

纳税人应当在主管机关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也就是办理债权权证之前缴纳只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共建、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情况限于税率,由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多种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相似之处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估值价格,包括应交付的固定汇率以及陈列、其他经济利益相同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从未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等于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契税: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主要用途办公楼、教研、医疗、科研、军事交通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援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水产生产;

(四)婚姻关系很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要求免税的外国人驻华领馆、领事馆和国际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宏观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所需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新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前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所得税。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带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未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续期、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成立契税涉税信息提供和工作调整机制。资源、住房城乡新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合力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得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Replace#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