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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发放福利,财务人员应注意这些问题!

企业给雇员支付传统节日福利是一种很常见的使用暴力,既能减少员工对企业的热诚,又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给员工发放福利,财务人员应青睐这些问题!

发放购物卡是企业发放节日职工福利的主要形式之一,既方便又实用。小编在这里提示*,从企业财务管理的出发点,发放预缴卡要警惕,别让本来的福利沦为企业的开支。

J公司2019年年初从某写字楼转售总额约10万元的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了职工。可是在税务海关中,检测人员挖出该一个单位赢得的发票的税率栏为“0%”,正是这张发票给企业引起了麻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提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收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欠款但未发生销售运输、应税劳务、服务、事业单位或不动产的状况。“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刷卡”、602“销售预先发展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国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序列,发票税率栏应申请表“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这一规定,售卡企业或者发卡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应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且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通常问题下,售卡企业由于没有人握有“预付卡”发票的相关政策,往往在税率栏填写“0%”,而非副本中规定的“不征税”,这样一来,购卡企业取得的发票就成了违背规税前缴纳汇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必要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普通人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停止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符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不合规发票时,可以通过“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来获取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售卡企业的财务人员会因麻烦而要求购卡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要求,而购卡企业只能自觉挖苦,自行补税。所以企业要想正常扣除,就须要在一开始取得发票时加以防堵。

第二,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多方面同样需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月薪指个人因出任或者聘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本年度减薪、劳动工资、津贴、减免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主要现钞、铜器,公司股票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仅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能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一些企业除了将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也会作为节日纪念品送来客户,这也牵涉到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仅限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的广告宣传、广告等大型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限于的个人送给礼品(包括网络送礼),以及企业在世界经济论坛、研讨会、庆祝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遇所得”项目推导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不具价格折扣或折让形式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顾客等礼品除外。

所以,在赠送祝福给客户的时候,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适当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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