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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黑名单”联合惩戒你知道吗?

联合惩戒很严重,税收违法别触碰!

做企业可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偷税漏税一时爽,失信惩戒火葬场呀!当时贪小便宜从别人手里买了几张发票,想着能抵税款少交点税,等税务局查到我家时,开票方早跑了!结果呢,我家被定性为偷税,上了税收“黑名单”,现在企业被评为D级,银行贷款都受到了限制,真是因小失大!

大连某建材公司由于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合同,取得虚开发票被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法人代表吴先生在面对金融机构的融资授信时追悔莫及。

其实,像吴先生这样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例子不在少数,不少企业家对税收违法不以为意,等到被列入“黑名单”才幡然醒悟,相信你也有跟吴先生一样的疑问:

现在税收违法这么严重吗?以前企业不守规矩,把税补上不就好了,现在怎么银行也加入到惩戒中来了?

是的,以前的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可能面临着强制性弱、执行难、风险大等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也加入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中来,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高人民法院、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这也意味着:

税务铁军不再孤军奋战了!

‘黑名单’联合惩戒有多严重,企业被评为D级后发票还能正常领用吗?税务局是不是经常查我家呀?

联合惩戒分为税务机关内部和相关部门外部两个层面的惩戒,税务机关内部惩戒是将案件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1)对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简单来说,一旦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仅违法企业受到惩戒,法人新设立的其他企业也会受到影响!不仅发票领用受到限制,也将被列为税务局重点监控对象!

“……看样子指尖办税、发票提前领用这些好政策我都享受不到了,这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惩戒,那么其他相关部门还有别的惩戒措施吗?”

为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3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28项惩戒措施,涉及到出境、金融、消费等方方面面,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向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其他。

也就是说,失信企业不仅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受到限制,在其他行业也将处处碰壁!税务机关以外的惩戒措施也很重!

现在我认识到税收违法的严重性了,不管是我的任职、出行、声誉,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品牌效应都会受到影响,可真是让我寸步难行啊!那么有什么办法能让我不进入这个‘黑名单’吗?

联合惩戒不是“黑名单”的*终目的,只是督促企业诚信经营的一种手段,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于款项缴清当月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

好好好,我现在就去把税款罚款全缴清,吸取了这次教训,以后我一定脚踏实地做好企业,再不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做诚信纳税的企业,争取早日把信用等级再提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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