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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工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及分公司)

静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步: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企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正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第二步: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刊登注销公告45日之后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静安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载明静安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加盖公司公章)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主体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具体操作以各个地方工商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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