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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条件

一、受理机构、范围

1、上海市商委主要受理,外商投资管理型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2、上海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此项内容。

二、申办条件

1、设立投资管理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投资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市上海市商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管理型公司的申请材料;

2、上海市商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境外投资者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三年的审计报告;

11、境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为外资投资管理型企业设立的介绍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商务将会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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