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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对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但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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