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接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共中央国库贷款,答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得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之后销售货物、劳力、服务、自然人、债权,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增值税扣税持卡人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缺陷的公报》(2019年第45号,表列出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此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国籍,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修理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节目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赚得电子装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究竟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销毁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比例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允许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联系汇率”,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努力航班在本地区开辟航点,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谈,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提高1000万元则不作补贴,如果年销售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保证金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数值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填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制约航空公司向出入境提供者航空空运服务的价格(退款款)和数量(旅客伤亡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符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一名汽车列车长,工商登记一直不能办依然,但已经在本地税额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我可以就发生于的货运业务向税务国家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同时符合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通行证、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境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是一家资源农副产品企业的会计师,我公司主要借助废地板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分级一直为A级。后因违法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不遗余力改正下,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赎回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年初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改变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科研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7、我公司在2019年4月成立时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论为纳税信用级别B级,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申请迭代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4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推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人》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已在2020年4月10日被评价为B级,则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8、2017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背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职员的失当,月份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性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算作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会计鉴别、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9、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部分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讯进行主要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10、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删除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销毁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再行更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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