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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

作为奋斗在一线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明显感觉到近两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很快,就拿虹口商标来说,小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都纷纷去申请虹口商标。但是不是所有虹口商标申请了就百分百能通过的,其中不乏许多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案例。

商标申请被驳回原因

这原因有很多,比如:商标委员觉得你这个用取了某个地方名就有可能把你商标驳回。也有像其他的原因,比如您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可以登录 http://sbj.saic.gov.cn/ 中国商标网查看相关条款)。再者如果标志是毫无创意可言,也起不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导致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因缺乏显著性也有可能被驳回哦。因此,我们主要了解以下两点:

一、商标法案规定不符合商标注册的相关条例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二、商标驳回的主要四种情况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的话,除非你能够提供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否则申请驳回复审成功率会很低。

2、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商标局认定你和他人商标近似,也是为了排除你有意或无意的“傍*”,保护他人商标在先注册成功的合法利益。通常商标近似并没有固定的审核标准,商标局审查员一般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来判定,具有很大的主观因素,所以此项经过专业人士诊断、分析,复审的成功机率还是比较大的。快法务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会有专业的知产顾问帮您做商标查询,可以大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我国《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甚至不同的审查员的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所以这类情况下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注册商标就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的品牌标志,所以小编一般不建议*注册这类型的商标。不过你一定要申请这类商标然后又被驳回的话,小编也有办法帮你做驳回复审:你可以证明你申请的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有别于普通的标志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因为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消费者可以很容易的通过其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就使得商标具有了显著性,这种情况下申请驳回复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

商标驳回的两种解决方法:复审和商标共存协议

一、如何看待商标注册被驳回

1、商标注册驳回并不代表这个商标一定不可以注册和使用。驳回只是商标局的初步决定,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3、商标注册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

商标驳回复审,以及所需要的条件和材料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驳回另一种重要解决方法 ----- 商标共存协议

一、什么是商标共存

所谓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商业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的合法存在。

在我国,商标共存是在驳回复审或者驳回复审后行政诉讼阶段,冲突商标双方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或者法院认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体来说,申请商标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审查可以共存,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一种现象。

二、商标共存的条件

(一)双方商标使用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类似群组但类似程度较低,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处,依照通常的审查标准,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两商标在整体上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的,可以允许共存。反之,如果两个商标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者是关联程度密切的类似商品,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近似程度较高,消费者难以区分,则不允许共存。

(二)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如果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近似之处,但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商评委准予共存的商标,虽然是近似商标,但应该是近似程度不够高,整体还有一定区分的商标。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那自然是不可以共存的。

三、商标共存和共有商标两者的区别

共有商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同一商标。也可以通过向他人共同受让而取得同一商标的共同所有权。无论是通过注册原始取得,还是通过转让取得,共有商标都是指多个商业主体同时拥有同一件商标。

而商标共存,涉及两件不同的商标,两个不同的商业主体。共存的取得是在驳回复审阶段,通过提交“共存协议”,或者“共存声明”,或者 “同意书”,由商评委裁定是否可以共存。如果商评委裁定不予认可共存,申请人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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