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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股权变动的会计处理

一、股东分期缴付出资

《公司法》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限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允许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出资。

股东缴付出资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已认缴但未缴足的出资,增设"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资产类会计科目和"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核算。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XX股东;贷: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收到股东补缴出资时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等;贷: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 ×XX股东。同时,借: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和"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在资产负债表上相应栏目内单列反映,以反映股东出资缴纳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也作了类似规定。发现这种情况时,对于出资差额部分,账务处理为:借:存货或固定资产(红字);贷:实收资本或股本(红字)。

同时,借: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 - ×XX股东;贷: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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