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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税会差异到底如何处理?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1-07-25 16:2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产权已经转移,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都得确认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用于企业内部,如食堂、诊所,资产的所有权属没发生改变,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收入,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上述划分正确吗?会计法、税法依据是什么。谢谢!

以下是其他学员对此问题提问后本站老师的作答情况,我没研究明白呢。

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

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117000

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8000

贷:库存商品 78000

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费用化

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费用化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