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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是怎么的都有那些内容?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1-01 15:15

最佳答案
  • 金启杭
    金启杭市场总监
    联汐财务

    你好,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的文件。一般有8至12章,按照是否国有企业,是否股份制企业,章程内容也不同。但总的说来需要明确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设立方式,法定代表人等。2.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3.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来说第一章是总则,对公司各项管理机构和职权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是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是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是股东(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章是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是董事会。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总经理。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一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约束。第十二章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第十三章财务、审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四章附则。

    解决时间:2022-01-01 14:27:01
    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

其他答案4人回答 643人参与
  • 张丽丽
    张丽丽财税销售经理
    联汐财务#1楼
    2022-01-01 14:03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卢春花
    卢春花高级建筑师
    联汐财务#2楼
    2022-01-01 13:39

    您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如下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是名称;

    (5)股东的权利、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跟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以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学习房地产。

  • 章国伟
    章国伟 总经理、董事长
    联汐财务#3楼
    2022-01-01 13:15

    答:您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大概范本如下: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一、第一章是公司的总则,一共有七小条内容。

    二、第二章是公司股东任职人员信息,一共是有八条内容。

    三、第三章是注册资本,股东对其所注册出资的比例。

    四、第四章是股权转让,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五、第五章是股东会,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六、第六章是执行董事,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七、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

    设若干管理部门。

    八、第八章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应当审。

    九、第九章监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第十章财务、会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十一、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然后最后股东盖章。

    希望能帮到您!

  • 王依
    王依高级HR顾问
    联汐财务#4楼
    2022-01-01 14:51

    以下是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经济特区的法

    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上海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XXXX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XXX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股东住所:XXX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

    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

    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XXX

    出资比例:XXX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

    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

    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

    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

    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

    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

    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执行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式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

    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

    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

    应当审

    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

    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

    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

    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规定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

    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

    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

    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

    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