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股东甲、乙、丙(其中甲为大股东),与B公司的股东甲、丁、戌(其中甲为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丁、戌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使B成为A的子公司。
假设,甲投资B的投资成本为500万,转让给A时作价1500万,但是不涉及现金交易。那么甲是否需要就未取得货币收益的1000万股权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是什么?什么资料可以证明作价1500万是符合公允原则的?此项交易除了所得税外还涉及什么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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