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释。公司股东变更,原来2个股东不变再增加一个股东,原来的2个股东分别将自己的股份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比例都为总股份的10%,转让前一个月所有者权益为100万,股本总额50万。地税核算转让的那两个人需要交个税=净利润50*10%*20%。如果当月按照转让的比例分配股东红利,那这一部分的个税是否要重复再交?当时我们向地税老师提出,个税会重复缴纳,地税老师说,后面再分红的话,股权转让这个个税可以抵减分红个税的。
您好!
按照地税专管员的说法进行操作。
引用资料:上海注册公司灵活用工相比传统雇佣有哪些优势?
解决时间:2021-11-08 20:44:31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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