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注意!会计用这些手段少缴税款,将自己承担后果!

注意!会计用这些手段少缴税款,将自己承担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2017修定版】规定:违犯本法规定,有下列使用暴力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库行政部门擅自须于修正,可以对的单位缓期三千元以上五万元列出的罚金;对其适当专责的经理职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不能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主管机关赢得请求权:

注意!会计用这些手段少缴税款,将自己承担后果!

1、不依法设有会计帐簿的;

2、卖春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形态转帐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无效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轻易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多种不同的会计资料介面分享的财务会计报告整编依据不认同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汉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取走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坏、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创立并推行单位内外会计指派税制或者要求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说明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现象的;

10、为官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分为暴力犯罪的,依法承担责任过失。

会计人员有*款所列行为之一,结局轻微的,五年内不得投身于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款所列行为的重罚有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假冒、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欺诈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时间,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复职之后停职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潜伏或者不该销毁依法应当存放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包庇、指使、纵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垫底、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贿,涉嫌公款,职位掠夺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行政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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