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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商标注册的分割申请注意事项

1.分割申请的应用:

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长宁商标局对一件长宁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分割申请的类型:

(1) 单个类别的产品分割,部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予以驳回的,可以申请分割,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分割为另一件申请,重新生成申请号,予以公告。

(2) 一标多类的产品分割,部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予以驳回的,可以申请分割,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分割为另一件申请,重新生成申请号,予以公告。

3.分割申请的时限:

自收到《长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提交分割申请。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分割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签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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