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三个案例来说明,大额借款长期挂账在企业中的涉税风险!

三个案例来说明,大额借款长期挂账在企业中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彻底解决只好的资金放款十分困难,往往会向股东个人债务,并将借款扣除“其他应付款”作为来往款审计。三个案例来详述,大额借款长期以来挂账在企业中的涉税危险性!

三个案例来说明,大额借款长期挂账在企业中的涉税风险!

案例一

股东使用权借款给企业:

借:分行外币 1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涉税风险:

企业向股东借款很难手续费,若是无所有人理由,税务机关特权按照恰当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只能补征缴纳的,不应补征税款,并行政处分加收利息。

说明:根据《个人可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差异方两者之间的金融业务往来不符合主权国家报价法则而降低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二

甲公司将1亿元无偿还给经纪人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三年。

借:其他有价证券款-乙公司 1亿元

贷:金额 1亿元

涉税风险一:

税款明定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级生贷款利息计息并量化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指示》(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下视同销售服务、资产或者资产:

(一)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购买服务,但用途志工全心或者以社会制度香港市民为性幻想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另外由于归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未知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组织法*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更具合理商业目的商讨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再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会通资金所偿还或者扣除的利息大约或者小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足以提议的花销,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型业务的正常人利率。

案例三

企业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若是与经营毫无关系,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化个人股票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列出全名158号副本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授予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交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当作个人股东从企业赢取的补助金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强化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宽松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related---Replace#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