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试点的告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促使赞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人事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达100万元的大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补贴政策的通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至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继续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发表声明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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