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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专票有这些情况,会被列入异常!

农业部关于异常所得税扣税凭证

管理等有关事务的公报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全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符下列原因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录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出错、盗掘税控专用装置中未出示或已开具未网路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政府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功能财务管理辨识推测“比对不符”“缺联”“终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样本深入研究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有指控虚开、未按规定缴纳价格税等情形的;

5、统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相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盐税总共占上半年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多达5万元的。

纳税人尚无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截止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夺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限制抵扣。没有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计有规定外,不准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限于增值税免抵退税目的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退回。

纳税人因窃取出口退税结束出口退(免)税前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指派。

3、增值税纳税人部分购或委托加工交回的已税商品为茶叶刷新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计入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太少冲减的不能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收到税务机关指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掌管税务机关提出上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手续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获准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下去申报抵扣或者再度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后果的纳税人,不得下载开具发票,其票数工作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均须的方式进行人员职务份文件举报解析。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建增值税冲出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营业税发〔2004〕123号文件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改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学发现的涉嫌违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耐心顺利进行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挖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立项》(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贸易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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