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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涉税问题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1-19 23:11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五年内分期付款,最终完成该项目的回购。

注青海某企业为甲方,我司为乙方。

BT项目合同金额(分项)及支付方式:

(1)项目总金额:10,690万元,其中,设备款5,816.89万元,建安费2,693.43万元,技术服务使用费200万,融资及租赁费用1,979.68万元。

(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具体如下所示

第一期:1,764.03万元

第二期:2,681.33万元

第三期:2,240.27万元

第四期:2,081.56万元

第五期:1,922.81万元

标的物所有权问题:

本项目的投资总额回购款由甲方在五年内支付完毕。按每年支付的基准日支付每笔投资金回购款。甲方在没有支付完全部回购款时,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待投资总额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后,该项目项下所属全部设备无偿由乙方转让给甲方,甲方为设备所有权人。

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主要集中在融资租赁费1,979.68万元开具何种发票?根据我司理解有以下处理方式:

(1)视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的销售收入,作为设备款和建安费的价外费用,分别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和3%的建安费发票(老项目);

(2)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

(3)作为“货款”服务中的资金占用费,按6%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

以上方式中,只有第(3)种对我司最有利,第一种最不利。

同时我司也想可否转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按根据36号配套公告16号规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可以按5%简易征收,否则就是一般计税。其中取得时点如何界定,是按开工日期(或合同日期)还是完工验收日期?

感谢作答。